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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个月大婴儿获得内地心脏,还有3500名香港人排队等内地器官
2023-01-22 10:09 来源: 988创业网

原标题:香港4个月大婴儿获得内地心脏,还有3500名香港人排队等内地器官

楔子

一囚见弃东市,遂赴阴间报到。阎君曰:“来人何故无眼无心无肝无肾?”答曰:“已为人所取矣!”阎君:“本殿不收五脏不全之鬼!”囚曰:“吾当归何处?”阎君:“将入畜生道矣。”囚苦求不得,大泣而去,自是沦为畜生。

12月16日下午,香港一名4个月大的婴儿获得内地一枚心脏,得以重生。这名婴儿叫芷希。

据了解,芷希患了严重的心力衰竭,性命即将不保,急需心脏移植。从上月初,其母亲就在网上求取心脏。无独有偶,12月15日下午4时许,内地一名婴儿因脑外伤导致脑死亡,其父母随即捐献了心脏。心脏进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后,开始与全国心脏移植等待名单上的1153名患者进行自动匹配,由于该枚心脏属于极低体重的捐献者,未能找到合适的接受者,为了避免浪费可移植器官,遂紧急启动内地与香港的医疗救助人体器官共享预案。

经过内地与香港24个部门及65位医疗与管理专家的通力合作,从5时许获取心脏,至当晚8时许,救护车在香港警车护送下将心脏送达香港儿童医院,前后仅花了2小时49分。到17日凌晨1时,芷希的心脏移植手术完成。

据了解,目前有超过3500名香港居民在COTRS中等待器官移植。而截止今年10月底,内地捐赠器官个案已达4.25万宗,捐赠的大器官已突破12.63万个。

网友们看到这则新闻后,不是一片点赞声,反而是一片反对声!

人生一世,寿夭皆有天数,岂能用别人的器官来延续自己的生命?那别人的生命及其器官的价值又在哪里?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成吉思汗、朱元璋、康熙等,那么伟大、厉害的人物都免不了一死,何况尔等凡人乎?如果他们掌握了这项技术,他们是不是就可以活到现在?那岂不是乱了套了吗?而且,自从有了器官移植以后,黑市人体器官买卖日益猖狂,有的人因为生活困难而出售自己的肾脏,结果巨额利润都被黑心的中介商赚走了,卖器官者只能获得十分之一的钱,像安徽那个17岁的高中生,为了买一部苹果4S,不惜以2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一只肾,结果现在成了废人。

中国是一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民族。儒家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怎么能捐献自己的器官呢?摘取器官如同戮尸,这在古代只有罪大恶极的人才会这样。一个没有器官的人还叫人吗?不过是空有一副躯壳而已,难道这不是一种罪恶和悲哀吗?

在自愿捐献器官之前,我国的器官移植一直来源于死囚,死囚刚行完刑,这边医生就动手了。香港国际心肺移植协会(ISHLT)曾在今年 8 月发表声明,呼吁会员不应使用来自内地的器官以进行移植,因有大量证据证明内地仍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违反了自愿捐献原则。

2017年2月,世界各国在梵蒂冈参加了“教皇科学院打击人体器官买卖与移植旅游全球峰会”,中方代表为中国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研究中心主任王海波。峰会将人体器官买卖列为反人类罪,其中包括获取死囚器官和向死者家属购买器官,因为这些都违背了本人意愿。峰会最后达成了11项声明:

1,所有国家和所有民族的文化都认同人体器官买卖和以获取人体器官为目的的人口贩卖(包括获取死囚器官和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购买器官)是一种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谴责的罪行,应当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受到法律的起诉和制裁。

2,各国宗教界领袖鼓励符合伦理的人体器官捐献,并谴责人体器官买卖、器官移植旅游和以获取人体器官为目的的人口贩卖行为。

3,所有国家都应当在国家层面(或结合适当的区域合作)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发展伦理合规的人体器官捐献,提高器官移植服务于民众的可及性,并采取预防措施应对器官衰竭、降低器官移植的需求,实现本国器官移植服务的自给自足。

4,各国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框架(例如欧洲委员会打击人体器官买卖公约),为预防和检控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的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罪行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保护受害者。

5,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者和移植受者的短期和长期医疗预后进行伦理学和医学评估。

6,各国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库,记录包括在本国司法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手术,以及本国公民(居民)在司法管辖范围外(国外、境外) 接受的所有器官移植手术,并与国际数据库共享相关数据。

7,各国政府应当建立法律框架,允许医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履行对患者的专业职责的同时,就可能牵涉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案例进行交流沟通。

8,各国政府的各主管部门,在本国司法系统的协助下,应当严格调查在其司法管辖区域内或其公民(居民)在其司法管辖区域外参与的任何可能的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案例。

9,各国政府的各主管部门、保险机构和慈善机构不应当支付涉及到人体器官买卖和以获取人体器官为目的的人口贩卖罪行的器官移植案例的费用。

10,器官移植相关的医学专业组织应当敦促其成员知晓并遵从关于打击人体器官买卖和以获取器官为目的的人口贩卖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指南。

11,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联合国各机构(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国际组织应当全面合作,综合收集各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信息,明确界定这些犯罪的性质、范围和犯罪网络的组织架构。

总之,器官移植是一项邪恶的技术,是违背自然规律和伦理的,充满了金钱的罪恶。一个充满仁、义、礼、智、信的社会是不容许如此邪恶的技术和行为存在的,所以参与器官移植的犯罪分子、中介商、医生、护士都应该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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